(2015)松执字第2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汪帮华与朴宽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帮华,朴宽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2385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松执字第2385号申请执行人汪帮华,男,197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朴宽雄(外文名字PARKKWANWOONG),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现住上海市松江区。申请执行人汪帮华与被执行人朴宽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松民三(民)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汪帮华依据该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71,783.5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朴宽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定义务。本院邮寄的执行通知书被邮局以“原址查无此人”为由而退回。鉴于被执行人系外籍人士,本院的财产查询系统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财产信息。至此,本案执行标的额71,783.50元目前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民事判决,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应予执行。执行中,本院未能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额目前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汪帮华与被执行人朴宽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范明火执行员徐杰执行员沈建荣二○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何骏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范明火审判员 白志中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