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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民初字第1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永康市华茂装饰有限公司与应柳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华茂装饰有限公司,应柳毅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民初字第1539号原告永康市华茂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陈华。委托代理人应祖庆。委托代理人童晓芳。被告应柳毅。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华茂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应柳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永康市华茂装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康市华茂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永康市华茂装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卓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应若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