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乡执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王敏才与申绪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敏才,申绪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乡执字第00100号申请执行人:王敏才。被执行人:申绪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敏才与被执行人申绪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申绪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申绪国归还申请执行人王敏才118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敏才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申绪国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经过财产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申绪国的可供执行财产,现王敏才对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申绪国财产状况不持异议,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王敏才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申绪国继续清偿,待被执行人申绪国有能力履行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王敏才可持原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吉宁审判员 郭青川审判员 刘彩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