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湖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赖晋华与林旭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晋华,林旭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博法湖民初字第8号原告赖晋华。委托代理人廖赞斌、张玉琴。被告林旭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负责人董大隆。委托代理人魏永霞、骆志明,广东东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被告诉辩争议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林旭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120000元及第三者商业责任险1000000元保险额范围内优先赔付)依100%的民事连带责任向原告赔偿下列费用医疗费17702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00元、营养费4600元、护理费6900元、误工费18200元、伤残赔偿金78236.88元、鉴定费2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安装义齿费用45000元、后期整容费用治疗费3600元、拆除内固定费用8000元、交通费2000元,上述共计380658.8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保险公司辩称:1、本案事故认定书程序违法,结论错误,不宜采信。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交通事故处的简易程序仅适用于事故只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情形,本案在答辩人显然不属于轻微伤,且被答辩人在被粤L×××××号车碰撞前,已处于前次事故引起倒地不起状况,事故原因复杂,博罗交警大队适用事故理简易程序违法。被答辩人于夜里22时卧于机动车道被机动车碰撞,依法存在过错,博罗交警支队认定粤L×××××号车驾驶入负全责,明显属于错误认定。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函商惠州市交警支队,对事故责任比例进行重新认定,答辩人认为粤L×××××号车驾驶入应仅承担同等责任。2、根据事故认定书,被答辩人经历了两次事故。粤L×××××号车的碰撞属于二次事故。被答辩人的所有伤情,在第一次事故中完全可能形成,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被答辩人的伤情由哪次事故造成,因此根据侵权法相关规定,应推定为两次事故伤害的原因力相等。因系二次事故且应为同等责任,答辩人依法仅对被答辩人的事故损失,承担1/4的赔偿责任。3、广东惠中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被答辩人3个10级伤残鉴定结论,由法院委托,但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前,并未依法通知答辩人协商鉴定机构,程序存在不当。而鉴定结论存在明显暇疵,答辩人己申请人民法院进行重新鉴定,请人民法院予以准许。4、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被答辩人为农村户籍,其相交的失地证明,并无相关征地合同,补偿协议书等佐证,不宜采信;其也未提交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单、城镇居住证明等证明其“在城镇居住一匀以上且有固定收入”,因此其残疾赔偿金应依其户籍,以农村居民标准计算。5、据其伤残等级和在事故中的过错,精神抚慰金宜在5000元内酌情,并且答辩人作为保险人,依保险合同不赔偿精神抚慰金等间接损失。6、住院46天,且年轻气血方刚,营养费建议按住院期间每天20元酌情。7、交通费未见与就医时间路途相吻合的发票,治疗亦在本地,请人民法院在500元内酌情。8、护理费未提交护理人工作收入证明,建议依审判实践,按住院期间每天80元计算。9、农村户籍人口,未提交曾经外出务工取得收入的证据,误工费建议按国有农业企业职工工资21891元/年计算。被答辩人出院后未及时评残,后果应自行承担,误工期建议依审判实践,截止到出院后90天,共136天。10、本案为侵权之诉,答辩人不是侵权人,不承担包括鉴定费、案件受理费在内的诉讼费用。被告林旭华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既未到庭参加应诉,亦未向法庭提出书面答辩。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8日22时8分左右,被告林旭华驾驶粤L×××××号小型轿车在线市场路段碰撞自身发生事故跌地的原告赖晋华。事故发生后,原告赖晋华被送往博罗县人民医院治疗,共住院46天,住院医疗费为177022元;出院医嘱为:××,加强营养,建议休息一个月,门诊随诊。原告与被告林旭华经博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解达成调解协议,2015年2月6日,博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作出(2014)0003444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林旭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责任的事故责任。2015年2月6日,广东省惠中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书出具惠中法医司鉴所[2015]临鉴字51号,鉴定原告构成三个十级伤残,整容费3600元,义齿安装费45000元,后期内固定拆除费8000元。粤L×××××号小型轿车登记车主为被告林旭华,其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与三者险,保额为1000000元。原告系农村户口。2014年11月20日,博罗湖镇镇人民政府、湖镇镇岗南村委会出具证明,证明原告是无田地耕农民。本院判决理由和结果本院认为,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受伤造成经济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告主张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对该诉请予以驳回。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博罗交警大队适用事故理简易程序违法,故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分责应当予以否定,应推定为两次事故伤害的原因力相等,但原告与被告林旭华系经交警部门调解达成协议,故依法采取简易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现被告保险公司对分责提出异议,但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行政复议等程序,故本院对被告保险公司的该答辩意见不予支持,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予以采信。被告保险公司另辩称鉴定报告未对其通知,要求重新鉴定,但在举证期间内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该申请不予支持。故本院对超过交强险损失部分,由本次被告林旭华承担,被告保险公司在三者险赔偿范围内优先赔偿。关于医疗费。原告诉请医疗费为177022元,有相应的费用清单与发票为证,故本院对原告诉请予以支持。关于营养费。原告提供的住院记录有相应医嘱,鉴于原告伤情,本院认为以3000元计算为宜。关于护理费,原告在举证期间内没有提供护理人员相应的劳动合同、银行流水等相关证据,本院认为以100元/天计算为宜。关于残疾赔偿金,原告虽为农村户口,但其提供博罗湖镇镇人民政府、湖镇镇岗南村委会出具证明,证明原告是无田地耕农民,故原告的伤残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计算为宜。关于误工费,原告未提供相应的工作证明,故本院认为原告的误工费应当按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4632元/年)计算至定残前一天为宜。关于安装义齿费用、后期整容费用治疗费、拆除内固定费用,原告诉请均根据广东省惠中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书出具惠中法医司鉴所[2015]临鉴字51号的鉴定金额,故本院对上述费用予以支持。关于交通费,鉴于原告住院天数,本院认为以1500元计算为宜。关于精神抚慰金,原告被评定为三个10级伤残,本院认为以15000元计算为宜。原告损失包括:1、医疗费为177022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100元/天×18天);3、营养费3000元;4、安装义齿费用45000元;5、后期整容费用治疗费3600元;6、拆除内固定费用8000元;7、护理费4600元(100元/天×46天);8、误工费12282元(24632元/年÷365×182,计算至定残前一天);9、残疾赔偿金78236元(32598.7元/年×20×12%);10、精神抚慰金15000元;11、交通费1500元(酌定);12、鉴定费2500元,以上费用共计352540元。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赔偿金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0元,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金限额内赔偿原告110000元。对超过交强险损失部分232540元,由被告林旭华承担,被告保险公司在三者险赔偿范围内优先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赖晋华12000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赖晋华23254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判项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79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承担2579元,被告林旭华承担4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付晓畅代理审判员 许海明人民陪审员 陈文焕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胡志鹏附表:赔偿权利人损失数额认定表及赔偿表赔偿项目赔偿金额保险赔付金额事故责任人赔付额交强险商业险1、医疗费17702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670222、后续医疗费3、营养费4、住院伙食补助费5、整容费6、残疾赔偿金死亡伤残赔偿限额7、死亡赔偿金8、残疾辅助器具费9、被抚养人生活费10、丧葬费11、交通费12、住宿费13、护理费14、误工费15、鉴定费16、精神损害抚慰金17、财产损伤财产损伤赔偿限额18、其他损失12000019、被告垫付费用合计352540232540注:该表赔偿数额粗体字部分为法院认定部分,其他为双方当事人无争议部分。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