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中民终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山东香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焱、原审被告山东香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香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焱,山东香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中民终字第5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香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日照市滨州路***号。法定代表人郭峰,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焱,女,达州市通川区人。原审被告山东香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桂王桥西街**号*栋*楼***号。负责人来海军,经理。上诉人山东香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焱、原审被告山东香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14)通川民初字第5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山东香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预交上诉费用,经法院2015年4月17日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逾期山东香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仍未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山东香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杜 谨审判员 郭 力审判员 刘全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廖玉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