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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民初字第3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陈其洪与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3301号原告陈其洪,男,198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林辉,男,198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其洪与被告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其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二百一十三元,由原告陈其洪负担。审判长章建育人民陪审员王国忠人民陪审员郑杜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方��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