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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民初字第02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屈英红与屈明维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英红,屈明维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2496号原告屈英红,男,1955年3月14日生,汉族,务农。被告屈明维,男,1953年9月2日生,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屈英红与被告屈明维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屈英红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屈英红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英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屈英红负担。审 判 长  肖云涛代理审判员  魏 甫人民陪审员  谭家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郭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