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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冷民特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文某某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某某,文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冷民特字第22号申请人苏某某,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文某某,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潘某某,湖南荆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某某与被申请人文某某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苏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苏某某撤回申请。(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曹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诉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