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1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田军与李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军,李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550号申请执行人田军。被执行人李彬。申请执行人田军与被执行人李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45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40000元及执行费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田军与被执行人李彬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彬暂未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45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 政审判员 张国良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袁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