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3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施良垦与戴永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良垦,戴永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3175号原告施良垦,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委托代理人陈志华、吴俊猛,福建麟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永南,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原告施良垦与被告戴永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玉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良垦的委托代理人陈志华、吴俊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永南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做生意急需用钱,于2014年12月10日向原告借款15400元,并约定月利息为500元,借款时间为四个月,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一张为据。现原告因催款未果,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5400元,并按每月利息500的标准计付自2014年10月10日至至时间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庭审中,原告称,被告在另外出具的一份字据(欠运费的字据,已另案起诉)中书写的借款金额是15400元,因本案的借条书写的借款金额是15000元,故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5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偿还款项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4年12月10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主要载明:今本人施良垦借给戴永南人民币15000元,每月利息人民币500元,还款期限定四个月返清,借款时间:2014年12月10日算起,还款时间2015年4月10日止,借款人戴永南。之后,被告未能向原告还本付息。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000元的诉求予以支持。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每月500元,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现原告自愿将利息计付标准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可予支持。被告戴永南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戴永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施良垦偿还借款15000元,并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戴永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玉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吕俊高附页: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