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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商初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江兴合、孙辉与庞海纪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兴合,孙辉,庞海纪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商初字第104-1号原告江兴合原告孙辉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田素景(特别授权),山东英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海纪委托代理人史洪森。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兴合、孙辉与被告庞海纪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兴合、孙辉于2015年7月26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兴合、孙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兴合、孙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9元由江兴合、孙辉共同负担。审 判 长  袁庆军审 判 员  刘开军人民陪审员  展艳青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骆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