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昆张商初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江苏哲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昆山合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哲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昆山合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张商初字第00272号原告江苏哲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818572-6,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淞瑶路8号。法定代表人陈灵丹,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宏,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钮魏,江苏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合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000961-0,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淞瑶路8号。法定代表人刘继挺。本院在审理原江苏哲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合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哲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16,减半收取255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丽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玉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