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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执字第002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杜绍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杜绍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280-1号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梁稳根,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杜绍容。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杜绍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3)望民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高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吴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