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吴刑二初字第0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姜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吴刑二初字第0224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某,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同月8日被羁押),同年5月6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2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三看守所。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5〕4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菊平、代理检察员徐飞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姜某于2015年3月3日凌晨,至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胥西路新市民中心附近被害人金某经营的福利彩票店,使用随身携带的菜刀割开该店活动板房外墙,钻墙洞进入店内窃得现金人民币500元。2、2015年3月16日凌晨,被告人姜某至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木东路24号被害人吴某经营的体育彩票店,使用随身携带的菜刀割开该店活动板房外墙,钻墙洞伸手窃得店内桌子上现金人民币10余元。嗣后,又至木渎镇易家福超市附近被害人孙某经营的黄焖鸡米饭店,翻窗进入店内窃得现金人民币3300元及价值人民币500元的苹果4手机1部。破案后,被盗的苹果4手机被追缴并已发还给被害人孙某。被告人姜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金某、吴某、孙某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吴某、孙某的谅解。被告人姜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金某、吴某、孙某的报案陈述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及发还清单,价格鉴证结论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监控视频截图,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谅解书,被告人姜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姜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也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零二十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前羁押的二十九天,即自2015年8月3日起至2015年10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薛成荣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钱 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