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四���刑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黄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四法刑初字第31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1318,户籍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因本案于2015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四会市看守所。四会市人民检察院以四检刑诉(2015)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文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帮助“华哥”在四会市东城区清东路口附近,把二包毒品“��毒”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菲,得赃款150元。交易后,被民警当场人赃并获,缴获毒品二包。经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净重1.17克。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另查明,购毒人员刘某菲系未成年人(1998年9月20日出生)。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指认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作案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户籍及前科资料,现场检测报告书,鉴定文书,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并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予以采纳,唯没有认定被告人黄某有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法定从重情节,应予补正。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六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黄某的刑期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2015年11月22日止。)二、扣押的毒资人民币150元(暂扣四会市公安局),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文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梁淑仪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