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田民一初字第03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吴化政与安徽盛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怀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化政,安徽盛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怀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3322号原告吴化政,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张卫明,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盛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6080061-7。法定代表人杨淮忠,该公司经理。被告吴怀迁,男,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化政诉被告安徽盛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怀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化政于2015年7月7日因双方已协商解决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徽盛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怀迁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化政撤回对被告安徽盛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怀迁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化政撤回对被告安徽盛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怀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吴化政负担。审判员  张文浩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程 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