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一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兆让与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城陵矶港口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667号原告刘兆让,男,1950年6月25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平,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城陵矶港口库。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桂花园路1号。法定代表人汤泊,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俊颖,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周晓东,男,1968年11月10日生,汉族。系被告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城陵矶港口库部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兆让与被告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城陵矶港口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兆让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兆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兆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8元,减半收取1554元,由原告刘兆让负担。审 判 长 何冠军审 判 员 陈志刚人民陪审员 黄露露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宇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