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金法三民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段超英与珠海中电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三民初字第296号原告段超英,女,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身份证号码:×××1627。被告珠海中电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施健瑜。本院在审理原告段超英诉被告珠海中电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超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珠海中电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超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段超英负担。审判员 陈德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钟得科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