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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泰雅商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季昌见与林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泰雅商初字第106号原告:季昌见。被告:林晓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昌见与被告林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7.5元,由原告季昌见负担。代理审判员  池万澄人民陪审员  赖吉武人民陪审员  林须环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邹芝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