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蛟民一初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艾小立与隋长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小立,隋长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921号原告:艾小立,男,34岁。委托代理人曲迎越,女,蛟河市程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隋长富,男,47岁。委托代理人:伊秀英,47岁。系被告隋长富妻子。委托代理人:迟殿武,男,蛟河市民主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艾小立与被告隋长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受理,于2015年7月23日由审判员孙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艾小立及其委托代理人曲迎越,被告隋长富及其委托代理人伊秀英、迟殿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艾小立诉称:2009年7月25日,隋长富承包蛟河市新农街道法河沿村回填自来水管道工程,由于工程需要找地方修建沙场,隋长富雇佣艾小立在沙场负责管理、计数、抽水。艾小立在隋长富沙场工作两个月有余,当时约定劳务费为每月5000元,但隋长富始终未能给付。因上述工程系法河沿村公益项目,在隋长富不支付艾小立劳务费的情况下,时任蛟河市新农街道法河沿村村主任艾继忠、村书记于海龙在隋长富知情的情况下,代隋长富支付劳务费10000元。后在不知内情的村民举报下,艾继忠因向艾小立支付工资10000元、向马国君支付青苗损失费7000元而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艾继忠于2014年8月将上述款项通过蛟河市公安局经侦大队退回村里。2014年10月29日,艾小立将10000元退还给了艾继忠。艾小立退款后多次找隋长富索要劳务费10000元,隋长富拒绝给付。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隋长富给付艾小立劳务费10000元。本院认为:本案作为民事案件需要确定以下案件事实,一、艾小立是否实际为隋长富提供劳务及劳务费是否有约定;二、艾继忠以法河沿村的资金支付艾小立10000元劳务费是否经隋长富同意;三、在蛟河市人民检察院蛟捡公诉刑诉(2015)80号起诉书中艾继忠经公安机关返还的侵占赃款20400.00元是否包括本案诉争的劳务费10000元。因艾继忠涉嫌职务侵占罪的刑事案件正在审理当中,上述案件事实不应先于刑事案件在民事案件中予以审理确认。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艾小立的起诉应当驳回。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艾小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孙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书记员 王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