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行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建国与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张行初字第101号原告:王建国。委托代理人:张福宁,山东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正祥,支队长。原告王建国不服被告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强制措施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改变行政行为,其诉讼请求已实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建国负担。审 判 长 吕 云审 判 员 王 娟人民陪审员 刘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年家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