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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执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李春环、王洪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环,王洪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菏牡执字第223号申请执行人:李春环,女,汉族,农民,1962年4月21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现住:山东省菏泽牡丹区。被执行人:王洪国,男,汉族,农民,1965年11月19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春环与被执行人王洪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4)菏牡民初字第7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额为267500元及利息。因申请执行人李春环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王洪国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调查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4)菏牡民初字第7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清修审判员  李传阁审判员  王继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焦世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