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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01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赵会宁诉与文淑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X,文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01059号原告赵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西安市XX区XX苑XX区XX栋XX单元XX室,身份证号:XX。委托代理人文XX,高陵县XX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文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西安市XX区XX苑XX区XX栋XX单元XX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诉文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XX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300元,本院退付其150元。代理审判员  曹丹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代章)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