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01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赵会宁诉与文淑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X,文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01059号原告赵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西安市XX区XX苑XX区XX栋XX单元XX室,身份证号:XX。委托代理人文XX,高陵县XX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文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西安市XX区XX苑XX区XX栋XX单元XX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诉文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XX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300元,本院退付其150元。代理审判员 曹丹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代章)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