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刑抗再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戚明忠犯盗窃罪再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戚明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抗再字第2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戚明忠,农民。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5月20日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6月25日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0月8日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21日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11日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11日被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2年3月31日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2月18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服刑于浙江省十里坪监狱。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戚明忠盗窃罪一案,磐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2013)金磐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6月16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5)浙金刑抗字第4号再审决定书,决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厉静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戚明忠到庭参加诉讼。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磐安县人民法院(2013)金磐刑初字第76号案件审理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2013)金磐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磐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 判 长 李向平审 判 员 郭松巍审 判 员 郑青蓝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苏丽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