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昭化民初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涂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涂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昭化民初字第603号原告张某某,男,生于1969年2月,汉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住广元市昭化区。委托代理人刘红江,广元市昭化区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涂某某,女,生于1969年4月,汉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住广元市昭化区。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以双方现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兴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孙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