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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46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兴中兴网科技有限公司、张文学、张倩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神州数码有限公司,四川兴中兴网科技有限公司,张文学,张倩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4692-2号原告成都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林杨,董事长。委托代表人郑少辉、张明明,均系公司员工。被告四川兴中兴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余志刚。被告张文学,男,汉族,1965年11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告张倩怡,女,汉族,1990年6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原告成都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兴中兴网科技有限公司、张文学、张倩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起诉,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神州数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神州数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兴中兴网科技有限公司、张文学、张倩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315元,减半收取7157.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157.50元,由原告成都神州数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磊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薛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