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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宋晓峰与被告张保才、翟海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晓峰,张保才,翟海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438号原告原告宋晓峰,男,汉族被告张保才,男,汉族被告翟海苏,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晓峰诉被告张保才、翟海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晓峰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晓峰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新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计 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