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执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支行与上海贯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般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支行,陈雪金,陈铃生,陈孙诚,郑建龙,汤丽香,上海贯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般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人一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琼浆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9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负责人苏岳勤,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雪金,女,1985年5月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陈铃生,男,1969年12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陈孙诚,男,1956年7月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郑建龙,男,1978年4月8日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汤丽香,女,1987年5月20日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上海贯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汤丽香,职务不详。被执行人上海般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陈孙诚,职务不详。被执行人上海人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陈铃生,职务不详。被执行人上海琼浆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陈雪金,职务不详。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标的:人民币7,868,688.26元。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支行以被执行人陈雪金、陈铃生、陈孙诚、郑建龙、汤丽香、上海贯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人一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琼浆经贸有限公司、上海般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长民二(商)初字第204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贷款本金、利息、律师费、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7,868,688.26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限期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工商银行等多家银行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陈孙诚、陈铃生、陈雪金、上海人一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琼浆经贸有限公司、上海般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登记记录。本院2014年7月1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般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沪太路XXX弄XXX支弄XXX号全幢的房产,查封期限至2016年7月16日止。因本案被执行人与(2015)长执字第898号、1313号案件中被执行人系同一被执行人,本院已在(2015)长执字第898号案件中查封了上海人一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琼浆经贸有限公司名下共同共有的上海市嘉定区沪太路XXX弄XXX支弄XXX号全幢的房产、郑建龙名下的位于上海市奉贤区海马路XXX弄XXX号全幢、海马路XXX弄XXX号全幢的房产、汤丽香名下的位于上海市奉贤区海马路XXX弄XXX号全幢的房产、上海贯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沪-LB68**和沪-KT79**的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郑建龙、汤丽香在上海贯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陈孙诚在上海般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陈铃生在上海人一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陈雪金在上海琼浆经贸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在(2015)长执字第1313号案件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郑建龙、汤丽香、上海贯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般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银行账户。本院到上海贯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人一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琼浆经贸有限公司、上海般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实地调查,四家公司均已停止经营,去向不明,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陈孙诚名下上海市宝山区高境一村XXX号XXX室房产已另案抵押给本案申请人,无剩余价值。被执行人陈铃生在苏州的公司,已被苏州法院查封,无剩余价值。除此之外,目前未查实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对本案被执行人采取曝光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相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目前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去向不明,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执行到位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长执字第902号执行案件中确定的被执行人陈雪金、陈铃生、陈孙诚、郑建龙、汤丽香、上海贯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人一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琼浆经贸有限公司、上海般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焕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邱 珽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