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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民初字第1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温恒松与杨振华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恒松,杨振华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初字第1803号原告温恒松。委托代理人张汝涛,律师。被告杨振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恒松与被告杨振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洪松撤回对被告杨振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秀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付腊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