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民初字第1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温恒松与杨振华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恒松,杨振华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初字第1803号原告温恒松。委托代理人张汝涛,律师。被告杨振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恒松与被告杨振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洪松撤回对被告杨振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秀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付腊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