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执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阎峰与被执行人吕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法执字第240号申请执行人阎峰,男,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沈阳市。被执行人吕超,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辽宁省法库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阎峰与被执行人吕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吕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法民巡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本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