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二中执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柳州正菱集团有限公司等债权纠纷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柳州正菱集团有限公司,北海正菱高精齿轮有限公司,贺州市正菱大酒店有限公司,柳州市汽车齿轮总厂,柳州正菱传动机械有限公司,广西柳州市冠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廖荣纳,叶祉群,廖昌瑾,廖昌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790号申请执行人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安顺北里18号楼安顺2街1号。法定代表人刘志强,董事长。被执行人柳州正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邕路253号。法定代表人杨东海,经理。被执行人北海正菱高精齿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工业园区工业大道东侧(北海天歌工贸有限公司7-8号厂房)。法定代表人庞万富。被执行人贺州市正菱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迎宾大道与桂梧二级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廖秀娥。被执行人柳州市汽车齿轮总厂,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邕路老机场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舒辉明。被执行人柳州正菱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东新区官塘创业园启动区2号。法定代表人廖昌首。被执行人广西柳州市冠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河西路1号中国铁路物资柳州物流园内10办公楼19-20号。法定代表人孙琼莹,董事长。被执行人廖荣纳,男,1956年6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叶祉群,女,195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廖昌瑾,男,1983年4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廖昌首,男,1986年5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二中民初字第06804号,于2015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柳州正菱集团有限公司、北海正菱高精齿轮有限公司、贺州市正菱大酒店有限公司、柳州市汽车齿轮总厂、柳州正菱传动机械有限公司、广西柳州市冠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廖荣纳、叶祉群、廖昌瑾、廖昌首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柳州正菱集团有限公司、北海正菱高精齿轮有限公司、贺州市正菱大酒店有限公司、柳州市汽车齿轮总厂、柳州正菱传动机械有限公司、广西柳州市冠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廖荣纳、叶祉群、廖昌瑾、廖昌首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柳州正菱集团有限公司和北海正菱高精齿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八千二百六十六万五千二百三十六元五角五分及违约金(违约金以九百三十八万元为基数,自二○一四年三月十五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柳州正菱集团有限公司和北海正菱高精齿轮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二十万元的相应银行存款。三、申请执行人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内容有权以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贺州市正菱大酒店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房屋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编号分别为:贺房权证八步字第(2013)00054142号、贺房权证八步字第(2013)00054143号、贺房权证八步字第(2013)00054144号、贺房权证八步字第(2013)00054145号、贺房权证八步字第(2013)00054146号、贺房权证八步字第(2013)00054147号、贺房权证八步字第(2013)00054148号、贺房权证八步字第(2013)00054149号、贺房权证八步字第(2013)00054150号、贺房权证八步字第(2013)00054201号、贺房权证八步字第(2013)00054352号]。四、被执行人柳州市汽车齿轮总厂、柳州正菱传动机械有限公司、广西柳州市冠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廖荣纳、叶祉群、廖昌瑾、廖昌首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内容承担连带责任。五、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柳州正菱集团有限公司、北海正菱高精齿轮有限公司、柳州市汽车齿轮总厂、柳州正菱传动机械有限公司、广西柳州市冠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廖荣纳、叶祉群、廖昌瑾、廖昌首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四十六万〇六十六元、诉讼保全申请费人民币五千元、公告费人民币四百元、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六、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柳州正菱集团有限公司、北海正菱高精齿轮有限公司、柳州市汽车齿轮总厂、柳州正菱传动机械有限公司、广西柳州市冠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廖荣纳、叶祉群、廖昌瑾、廖昌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苏向京执行员 潘 冰执行员 高春晖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朱之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