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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陶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710号原告张某,女,生于1976年4月4日,汉族,甘肃省永登县人,系永登县村民。被告陶某某,男,生于1971年5月20日,汉族,甘肃省永登县人,系永登县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陶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陶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火勋婕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蒋玉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