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与黄海晗、张青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天等镇朝阳东路008号。法定代表人农子腾,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黄海晗,农民。被执行人张青产,农民。被执行人黄福祥,农民。申请人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黄海晗、张青产、黄福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等县人民法院(2014)天民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执行。执行标的93093.5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外出务工,务工地址不详,在本辖区无登记房产、无登记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无财产情况告知申请人执行人,申请人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等县人民法院(2014)天民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如有发现被执行人黄海晗、张青产、黄福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耀文审 判 员 许大虎代理审判员 赵维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黄日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