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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文执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文登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与林治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登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林治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文执字第662号申请执行人文登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住所地,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刘勇,主任。被执行人林治芹。申请执行人文登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林治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3)文民一初字第10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款44578元,并负担执行费57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文民一初字第10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光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忠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