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吴其云与张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07号原告吴其云,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代理人黄冬,男,x年x月x日出生。被告张晓霞,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其云与被告张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其云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其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其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3元,减半收取64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 敏人民陪审员  郑建芳人民陪审员  许海燕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明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