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恩施中民立二监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牟军与崔元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崔元文,牟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中民立二监字第00002号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崔元文,农民。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牟军,恩施州制药厂下岗职工。原审上诉人崔元文与原审被上诉人牟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鄂恩施中民再终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武 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特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