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2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赵某与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左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2732号原告赵某。被告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依法传唤原告赵某时,因按照原告提供的住址及联系方式均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5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赵某承担。审判员 田 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曼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