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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2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赵某与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左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2732号原告赵某。被告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依法传唤原告赵某时,因按照原告提供的住址及联系方式均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5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赵某承担。审判员 田 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曼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