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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执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善娥等与被执行人吕建锋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善娥,鹿金光,吕建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5)德城执字第360号申请人:刘善娥。申请人:鹿金光。被执行人:吕建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善娥.鹿金光与被执行人吕建锋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线索,本案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龙审判员  康健生审判员  高学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谢军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