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执字第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姜红丹与张桂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红丹,张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236号申请执行人姜红丹,女,1988年6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朝阳镇老坊村。被执行人张桂华,女,1964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朝阳镇广文村。本院在执行姜红丹与张桂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4)昌民一初字第012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金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阿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