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商初字第1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铁山支行与刘金刚、张光平、周兆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铁山支行,刘金刚,张光平,周兆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1626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铁山支行。负责人:逄锦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曙光,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铁山支行职工。被告:刘金刚。被告:张光平。被告:周兆伦。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铁山支行与被告刘金刚、张光平、周兆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刘金刚主动偿还了原告借款本息的全部,双方纠纷已自行解决。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与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解决的事实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铁山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74元,减半收取787元,由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铁山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照坡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孝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