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商民初字第13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向阳诉被告周万诉被告张秀平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向阳,周万,张秀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1349--2号原告张向阳,男,生于1975年11月1日,汉族,住商水县。被告周万(又名周万顺),男,生于1964年8月11日,汉族,住商水县。被告张秀平,女,生于1964年7月18日,汉族,住址同上,系周万之妻。委托代理人周小阳,男,生于1974年5月14日,汉族,住住商水县白寺镇周庄村二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向阳诉被告周万(又名周万顺)、张秀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向阳为了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周万所有的豫PFB5**号小型轿车并以其所有的“商房字第2**号”房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张向阳所有的位于老城办事处南北大街路西(南菜园)、证号为商房字第2**号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勉审判员 王宁华审判员 李运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树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