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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响民初字第01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朱海建、任文全与余其满、余绍勇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响民初字第01219号原告朱海建,居民。原告任文全,居民。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文祥,响水县响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其满,居民。被告余绍勇,居民。被告丁天干,居民。原告朱海建、任文全诉被告余其满、余绍勇、丁天干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海建、任文全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海建、任文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实际收取1825元,由原告朱海建、任文全负担。审判员  陈晓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徐开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