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原行非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州区政府与杨晓燕房屋拆迁行政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原 州 区 政 府 与 杨 晓 燕 房 屋 拆 迁 行 政 执 行 一 审 行 政 裁 定 书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原行非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固原市区政府街7号。法定代表人房正纶,男,区长。委托代理人张斌,男,固原市土地储备中心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杨晓燕,女,回族,住固原市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原政征补[2015]0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固原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1月10召开常务会议并作出常务会议纪要,会议同意在固原二中西北角征地15亩用于固原二中的扩建,在固原二中弘文中学南教学楼后征地10亩用于弘文中学扩建。2013年4月21日,固原市人民政府作出指定通知,将固原二中扩建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指定由原州区人民政府实施,其他各相关部门配合。2013年4月22日,原州区人民政府即发出《关于固原二中扩建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的公告》,就征收土地的范围及面积等事项在征收范围内向社会进行了公告。同时,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3年4月23日作出《固原二中扩建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方案》,对土地和房屋的征收方式、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安置办法等事项制定了具体方案,要求参与土地和房屋征收的各部门按照该方案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也于2013年7月12日批复固原市人民政府,同意将包括二中扩建项目内的集体土地和原国有建设用地共计25公顷土地作为建设用地。此后,原州区人民政府将土地和房屋的征收工作又委托原州区土地及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实施,原州区土地及房屋征收办公室对被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和房屋进行丈量、评估、负责签订协议。但因杨晓燕以其房屋和土地补偿太低为由,拒不与原州区土地及房屋征收办公室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原州区人民政府遂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原政征补[2015]0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对杨晓燕的房屋予以征收,并对其房屋的征收补偿金额及相关的置换方案作出说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后,杨晓燕没有与原州区土地及房屋征收办公室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也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生效后,原州区人民政府又向杨晓燕进行催告,但杨晓燕仍然没有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原州区人民政府遂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原政征补[2015]0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院认为,固原二中扩建项目属于政府组织实施的教育事业项目,且经固原市人民政府会议讨论决定;同时,在该项目上征收土地,也得到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批复同意,因此该项目上的土地征收符合法律规定。在房屋征收和补偿过程中,固原市人民政府指定原州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制定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原州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征收补偿公告,并委托原州区土地及房屋征收办公室对被执行人的房屋和土地进行了丈量、评估,最后由原州区人民政府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且向被执行人进行了送达,因此征收过程中委托手续齐全,行政程序合法。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生效后,原州区人民政府又进行了催告,向本院提交了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等材料,进行了社会风险评估,所以原州区人民政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的原政征补[2015]0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由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案件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志山审判员 满晓琴审判员 伏志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 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二)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五)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