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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刑执字第2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何立��故意杀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立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刑执字第2885号罪犯何立国,出生于黑龙江省五常市。现于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27日作出��2000)哈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立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12日作出(2000)黑刑一终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立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10日以(2003)黑刑执字第354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06年7月29日以(2006)哈刑执字第372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于2009年5月22日以(2009)哈刑执���第322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于2012年1月16日以(2012)哈刑执字第115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于2015年7月9日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对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以罪犯何立国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何立国予以减刑二年。经审理查明,罪犯何立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何立国在服刑期间���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何立国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根据该犯犯罪具体情节,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立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3年5月10日起至2016年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金鹏审 判 员  刘淑贤代理审判员  张晓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盛丽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