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四(民)初字第1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顾成林与席连根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第八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徐民四(民)初字第1928号原告顾成林。被告席连根。原告顾成林诉被告席连根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成林诉称,原、被告是邻居,各自在家门口装有防盗门,已使用18年。现因被告先忽视多年客观事实和原告要求,诉至法院要求原告拆除YYY室使用已久且并无妨碍相邻方的防盗门,有违《民法通则》方便生活、公平合理原则。原告认为,真正构成妨碍的是XXX室的防盗门,涉及公共通道,影响YYY室进出,YYY室的老人进出轮椅车推行会受阻。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拆除上海市徐汇区华发路XXX弄XXX号XXX室防盗门,排除妨碍。被告席连根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被告家的防盗门装在自家门框,不影响原告的进出,被告装防盗门为了防盗,不会将门打开着,且家人仅有一位老人居住,进出很少,故不对原告构成妨碍。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邻居关系,原告顾成林是华发路XXX弄XXX号YYY室公房的承租人,被告父亲席某某是华发路XXX弄XXX号XXX室的公房承租人。被告在其家门框上安装了一扇向外开启的折叠式铁栅防盗门,已使用约18年。上述事实,除原、被告的陈述外,由原、被告提供的租用公房凭证、2015徐民四(民)初字907号判决书、照片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无异,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被告为居住安全在XXX室门框上安装折叠式铁栅防盗门,只要正当使用,并不足以对相邻方造成影响,故原告要求被告拆除防盗门,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顾成林要求拆除上海市徐汇区华发路XXX弄XXX号XXX室防盗门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顾成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晨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符一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