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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民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民初字第730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刘小平。被告:严某。原告刘某与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小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何 畏代理审判员  洪钰玲人民陪审员  邹小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陈莉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