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民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民初字第730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刘小平。被告:严某。原告刘某与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小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何 畏代理审判员 洪钰玲人民陪审员 邹小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陈莉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