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靖民一初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陈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991号原告陈某,个体。被告吴某,个体。原告陈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光磊独任审判。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杨光磊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梁定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