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登民一初字第1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郭广卿与牟发展劳务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广卿,牟发展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1104号原告郭广卿,男,汉族,1964年11月10日生。被告牟发展,男,汉族,1971年9月1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广卿诉被告牟发展劳务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广卿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广卿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郭广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广卿承担。审判员 王鸿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延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