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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民一初字第1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郭广卿与牟发展劳务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广卿,牟发展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1104号原告郭广卿,男,汉族,1964年11月10日生。被告牟发展,男,汉族,1971年9月1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广卿诉被告牟发展劳务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广卿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广卿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郭广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广卿承担。审判员  王鸿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延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