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巴民一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胡马尔拜克#U2022胡沙英与被告巴里坤县水利局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马尔拜克·胡沙英,巴里坤县水利局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巴民一初字第260号原告:胡马尔拜克·胡沙英,男,哈萨克族,1968年3月出生,住哈密地区。委托代理人:沙合达汉·阿不拉孜,男,哈萨克族,1973年4月出生,住哈密地区。被告:巴里坤县水利局。住所地,巴里坤县满城团结南路*号。法定代表人:祁先明,局长。委托代理人:魏永刚,该巴里坤县水利局水利工程管理站站长。原告胡马尔拜克·胡沙英与被告巴里坤县水利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马尔拜克·胡沙英及其委托代理人沙合达汉·阿不拉孜,被告巴里坤县水利局的委托代理人魏永刚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马尔拜克·胡沙英诉称:2014年4月,被告在我依法登记的草原上,未经我的允许在草原上铺路、挖石头,适用大型车损毁了很多植物,乱挖坑损毁了草原,给我带来了经济损失,经我多次与被告方要求停止工程,但被告置之不理,并继续侵犯我的合法权益,又经村、组、镇相关部门和组织调解,被告仍继续其行为,只有在去年冬天给我7200元(9亩)的补偿费,说剩下的补偿费给付不了,多次索要也不给,我的草原损毁的长度为10000米,宽度10-13米的150亩地,被告方未给付损害草原的补偿费,被告的侵权行为侵犯了我的土地承包权,并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侵权期间损毁的150亩(10公顷)面积的草原(赔偿金额12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等费用。被告巴里坤县水利局辩称:我们在修建东黑沟干渠时不存在对牧民侵权,对东黑沟干渠改造是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修建的,在修建该渠道时,石人子乡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递交了草场补偿报告,后经畜牧草原部门认可,此工程在建设时需占用草场242.86亩,需草场补偿费用19.4288万元。2014年11月18日,项目建设单位将草场补偿费拨付到石人子乡财政所,具体每户牧民占用的草场和领取款项有石人子乡政府提供,由乡财政所将资金发放给牧民,所以我们不存在侵权。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0日,原告胡马尔拜克·胡沙英与巴里坤县石人子乡韩家庄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草原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30年,自1997年12月30日至2027年12月30日。地理位置,冬草场位于东黑沟口,春秋草场1位于东黑沟,春秋草场2位于青年渠西,夏草场位于死人沟。2013年8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根据哈密地区水利局的请示,下发《关于对巴里坤县柳条河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2013年度实施方案的批复》(新水办水管[2013]31号)。该批复就东黑沟干渠5.718KM渠道及配套建筑物改造等工程进行了批复。8月29日,哈密地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地区水利局下发《关于下达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工程201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哈地发改投资(2013)98号),就柳条河灌区下达中央预算内资金1200万元。2014年8月28日、9月19日,巴里坤县石人子乡人民政府和巴里坤县畜牧兽医局分别向巴里坤县人民政府提交关于申请石人子东沟、东黑沟流域大型灌区改造项目占用草场安置补助费的报告。报告内容显示,经县草原监理所和乡草原监理所以及畜牧兽医局实地测量,石人子东沟区域修建施工道路占用草场67.13亩,开挖导流渠破坏草场5.28亩,采挖拉运石料破坏草场27亩;东黑沟区域修建施工道路占用草场23.9亩,开挖导流渠破坏草场57.6亩,采挖拉运石料破坏草场61.95亩,以上两个区域共计占用和破坏草场242.86亩,涉及牧民18户,根据自治区草场等级图显示,该草场等级为一等四级,补偿标准80元/亩,共计补偿费为194288元。2014年11月13日,巴里坤县水利局下属的巴里坤县水利水电工程管理站将补偿款194288元下拨石人子乡人民政府,之后石人子乡人民政府将补偿款发放到李富、本案原告等24位被占用草场的牧民手中,原告也已将补偿费7560元领走。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及原、被告当庭提交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取得的草原承包经营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被告巴里坤县水利局占用原告等牧民承包经营的草场进行石人子东沟、东黑沟流域大型灌区改造项目建设,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相关规定,依据自治区水利厅、哈密地区发改委和水利局的相关批复进行,在施工之前,巴里坤县畜牧兽医局和石人子乡政府对东黑沟区域修建施工道路占用、破坏草场等进行了测量,被告水利局及石人子乡政府也按照相关规定将草场补偿款发放给原告等被占用草场的牧民,故被告巴里坤县水利局的上述施工行为系依法依规进行,其主观上并无过错,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马尔拜克·胡沙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胡马尔拜克·胡沙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雪峰审 判 员  冯琴琴人民陪审员  巴哈提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桑宁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