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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塘民保字第39号附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罗冬娇与钱莉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冬娇,钱莉贵,黄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塘民保字第39号附1号申请人:罗冬娇,女,1946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申请人:钱莉贵,男,1992年07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申请人:黄建明,男,1970年08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2015年8月3作出(2015)湖塘民保字第3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罗冬娇与被申请人钱莉贵、黄建明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罗冬娇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黄建明所有车牌号赣M×××××轿车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黄建明所有车牌号赣M×××××轿车的查封。审判员  万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婵 关注微信公众号“”